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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人员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14 浏览量:

为优化部分人员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案,规范个人收入管理,学校将对部分人员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案进行调整。

一、调整背景

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2019年起工资薪金所得按年计征个人所得税,次年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等其他综合所得需合并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2020年3月至6月,我校教职工首次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进行了汇算清缴,其中涉及补交税金434人,退回税金1142人。根据对首次年度汇算清缴结果分析,为优化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案,降低学校潜在风险,将对学校部分人员计税方案进行调整。调整原则为:与学校人事部门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职人员,按工薪税计征个人所得税;其它人员在校内取得收入的,按劳务税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调整方案

下列人员在学校取得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案由工薪税改为劳务税

1.校聘劳务派遣人员;

2.各学院或部门自聘人员(含劳务派遣和其他临聘人员);

3.异地机构聘用人员(学校事业编制人员除外);

4.离退休人员取得的离退休金为免税收入,除离退休金以外的其他收入按劳务税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调整后变化

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需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按年计征,且劳务报酬所得可减按收入的80%与工薪收入合并。若纳税人从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需全额进行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调整后,上述相关人员全年收入的整体税负将下降,预扣环节多缴税额将于次年进行汇算清缴后返还。

调整方案将于202111日起开始执行。

相关问题,欢迎咨询财务处工资奖助科:8849315688460617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