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知公告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劳务报酬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2-28 浏览量:

各单位及各位老师:

根据2019年起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取得以下四项所得(称综合所得),应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依据税法规定和主管税务部门的纳税申报要求,从201911日起,学校作为扣缴义务人,对校内人员从学校取得的评审费、答辩费等所得与工资、薪金等所得合并,按综合所得计算、申报个人所得税。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9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