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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2-28 浏览量:
各单位及各位老师:
根据2019年起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取得以下四项所得(称综合所得),应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依据税法规定和主管税务部门的纳税申报要求,从2019年1月1日起,学校作为扣缴义务人,对校内人员从学校取得的评审费、答辩费等所得与工资、薪金等所得合并,按综合所得计算、申报个人所得税。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9年2月28日
上一条:关于变更学校外汇收款账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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