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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研项目增值税税率调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2-28 浏览量:

各相关人员:

我校于 2016 10 1 日起 认定变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学校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业务税率由3%提高至6%

12 19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十二、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六)项中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三、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税务主管部门决定,我校从 1 13 日起 以上项目按照3%征收计算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金不抵扣。10月至 1 12 期间开具的6%的销项税金正在与税务部门联系退税,收到税款后冲减原项目销项税金,并且停止进项税金抵扣。请各项目组签订新项目合同时考虑税率变化因素。

特此通知。

 

咨询电话:88460404(高富贵 科研项目、发票管理方面)

88491696(王小朋 税务方面)

 

                                        财务处

                                 2017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