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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细则

发布日期:2022-05-30 浏览量: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

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管理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以下简称重点专项)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依据《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资〔2017152)、《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科办资〔2018107号)、《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8号)、《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验收有关工作的实施规范》、《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财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国家科技管理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等,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受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委托、由中心负责管理的重点专项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条  涉密项目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规定以及中心保密管理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条  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分为课题绩效评价和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两个阶段。在完成课题绩效评价的基础上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

第五条  综合绩效评价突出代表性成果和实施效果评价,以项目(课题)任务书为依据,主要考核项目(课题)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成果效益、人才培养和组织管理、承担单位项目资金拨付及到位、预算执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经费开支合规性等。

第六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重质求效的原则,确保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七条  中心组织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严格依据项目任务书(含预算),在项目实施期末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并指导项目牵头单位开展课题绩效评价。

第八条  项目牵头单位对项目任务目标实现负责,组织课题绩效评价,并配合中心做好项目综合绩效评价。

第九条  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对本单位科研成果管理、资金管理使用负主体责任,配合项目牵头单位做好课题绩效评价,组织对本单位科研成果真实性进行审查,对资金管理与使用进行审计,对科研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进行审查。

第三章  课题绩效评价和结题审计

第十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课题承担单位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课题资金决算。课题实施期满后,课题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应认真编制课题绩效自评价报告(见附件1),并报项目牵头单位;同时,课题承担单位从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国科管系统”)选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结题审计服务备案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课题结题审计。

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不再开展结题财务审计,仅出具资金决算报表,作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对决算报表内容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中心适时组织抽查。

第十一条  项目牵头单位组织对课题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组建课题绩效评价专家组。专家组实行回避制度和诚信承诺,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可包括重点专项专家委员会专家和项目责任专家。

第十二条  专家组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察等基础上,根据科研项目绩效分类评价的要求,按照任务书约定,对课题目标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的水平及创新性、成果示范推广及应用前景、课题对项目总体目标的贡献、人才培养和组织管理等情况进行评价,填写专家个人意见表(见附件2)和专家组意见表(见附件3)。

第十三条  课题绩效评价结论分为通过、未通过和结题三类。

(1)按期保质完成课题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为通过。

(2)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课题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为未通过。

(3)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课题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按结题处理。

(4)未按期提交材料的,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的,课题承担单位、参与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拒不配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均按未通过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项目下不设课题或仅设置一个课题的情况,可不组织课题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课题结题审计主要是对课题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开展结题审计时,课题承担单位应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协议。审计费用可从课题资金列支,应在双方协商、公允透明、经济合理的原则下确定。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结题审计指引(修订版)》要求,如实、准确、全面的开展结题审计,并向课题承担单位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课题承担单位如能提供本课题已接受有关政府审计、纪检等方面出具的报告,应当对相关结论予以采信。

第十八条  结题审计后,课题承担单位应将审计报告和相关补充说明材料等统一交至项目牵头单位。

第十九条  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按课题出具审计报告后,不再出具项目层面审计报告。项目下不设课题的情况,直接出具项目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完成课题绩效评价和结题审计后,项目牵头单位在国科管系统中填报项目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见附件4),并提交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中心制定重点专项项目年度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并报科技部备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实施期满后,中心应立即启动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材料准备工作,并通过国科管系统提交如下材料。

(1)项目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

(2)项目所有下设课题相关绩效评价材料及绩效评价意见。

(3)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情况,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取得、使用、管理、保护等情况,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研制完成情况。

(4)与项目任务相关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5)成果管理和保密情况,说明研究过程中公开发表论文和宣传报道、对外合作交流、接受外方资助等情况;保密项目和拟对成果定密的非保密项目还需说明成果定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建议、研究过程中保密规定执行情况等。

(6)任务书中约定应呈交的科技报告。

(7)科技资源汇交方案,以及由有关方面认可的科学数据中心出具的汇交凭证等。

(8)审计报告和相关补充说明材料等(审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上传)。

(9)代表作和“三类高质量论文”发表及实际支出情况(在中央财政资金列支、单篇论文发表支出超2万元的需提供学术委员会等相关组织的审核结论)。

(10)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项目牵头单位在国科管系统正式提交综合绩效评价材料后,中心组织开展形式审查,重点对综合绩效评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形式审查实施一次性反馈机制,将发现的问题在国科管系统集中一次性反馈,并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要求和时限,综合绩效评价材料“最多补一次”。

第二十五条  中心按照科研项目绩效分类评价要求,根据不同项目类型,组织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采用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和测试、用户评价等方式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如有需要可现场核查。对于具有创新链上下游关系或关联性较强的相关项目,应有整体设计,强化对一体化实施绩效的考核。

第二十六条  为便于有关部门及时掌握专项实施成效、推动后续成果的转化应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时中心应邀请科技部计划管理司局、业务司局等相关司局和有关部门、地方参加。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实行回避制度和诚信承诺。专家组包含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组长由技术专家担任,副组长由财务专家担任,总人数一般不少于10人(财务专家一般为3人,可特邀),原则上从国科管系统中选取,其中:技术专家应包括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年度指南编制专家、部门和地方推荐的专家、项目责任专家;对于产品开发和应用示范类项目,应包括用户代表、相关产业(企业)代表。

第二十八条  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时,专家组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和质询等基础上,结合项目年度、中期执行情况等信息,进行审核评议。

——在项目任务方面,根据科研项目绩效分类评价的要求,重点对项目目标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的水平及创新性、成果示范推广及应用前景、项目组织管理(包括保密、安全生产等)和内部协作配合、人才培养等情况进行评价。

——在资金方面,重点对资金到位与拨付情况、会计核算与资金使用情况、预算执行与调整等情况进行评议,在此基础上确定课题专项资金结余,并由财务专家填写专家个人、专家组课题资金评议打分表(见附件5、6),并填写课题审计报告质量评价表(见附件7)。

第二十九条  使用国科管系统的综合绩效评价系统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专家意见在系统中填写,分个人意见和专家组意见。特殊情况(如:系统故障、维护等)及涉密项目的评价,采用线下方式。

第三十条  技术专家填写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专家个人意见表(见附件8),专家组出具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意见表(见附件9)。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分为通过、未通过和结题三类。

(1)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为通过。

(2)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为未通过。

(3)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按结题处理。

(4)未按任务书约定提交科技报告或未按期提交材料的,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的,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参与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拒不配合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或逾期不开展课题绩效评价的,均按未通过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于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项目,绩效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两档。中心根据综合绩效评价情况,在平均得分90分以上的项目中,确定绩效等级为优秀的项目,平均得分90分及以下的,绩效等级为合格。每个重点专项中,绩效等级为优秀的项目比例不超过15%。

第三十二条  中心应在收到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材料后6个月内完成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章  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下达及其它事宜

第三十三条  中心根据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情况,形成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并在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将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见附件10)通知项目牵头单位,抄报科技部、项目牵头单位的主管部门。按要求定期将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通过国科管系统进行公示。

第三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课题结余资金由中心收回:

(1)课题绩效评价结论为结题或未通过的。

(2)课题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

(3)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结题或未通过的,项目下所有课题结余资金收回。

第三十五条  对于资金使用出现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项目,资金评议结果为不合格,中心将区分主观过错、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取消项目评优资格、收回项目或课题资金、不通过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等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于需收回的课题专项资金结余,项目牵头单位应及时向课题承担单位收缴,并汇总后上交中心。结余资金上交应在项目牵头单位收到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后1个月内完成。

第三十七条  课题完成任务目标,且项目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课题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第三十八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在收到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后1个月内,将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材料和相关技术文件归档管理。涉及科技报告、数据汇交、技术标准、成果管理、档案管理、安全管理等事宜,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及成果除有保密等不宜公开的,将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公示。

第四十条  保密项目和拟对成果定密的非保密项目的综合绩效评价,参照此办法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规定以及中心保密管理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保密课题结题审计由中心组织以财务检查形式开展。 

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中心和项目牵头单位应积极配合科技部相关司局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二条  中心和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对受其管理或委托的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的严重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并报送科技部进行管理和结果应用。

第四十三条  对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监督数据,按要求录入、更新至国科管系统科技监督数据汇交共享平台。

第四十四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或课题绩效评价不通过的,或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或个人涉及科研诚信问题的,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记入信用记录;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在科研资金使用中有重大违规行为,或整改不到位,或未及时足额上交结余资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拨单位在研课题中央财政资金、取消单位或有关人员课题申报资格等处理,并记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加强课题资金评议结果的应用,将课题资金评议结果与监督工作衔接。对于资金评议分数较低或“不合格”的课题,将视情况纳入科技部、财政部等部门或中心的年度监督计划、增加监督频次、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等方式予以重点关注。

第四十六条  中心是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主体,对综合绩效评价结果负责,项目牵头单位对课题绩效评价结论负责。在综合绩效评价各环节出现审核疏漏、违反规则,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  参与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专家应恪尽职业操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审核评议。建立对专家的责任追究制度,存在明显不合理、不正当、不作为等倾向,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其出具的相关意见无效,记入专家个人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专家资格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当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相关管理规定发生变化和调整时,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