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创新驱动发展和军民融合发展战略,促进国防科技工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国防科技工业科研任务完成,规范和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科技领域改革有关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与国防科技工业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类科研经费,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和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两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科研经费的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实行预算和决算管理。
第五条 科研经费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注重绩效。聚焦瓶颈短板,集中财力重点支持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创新。强化项目绩效管理,注重成本效益分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分类管理,科学论证。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根据项目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定期发布项目指南,加强第三方评估和专家咨询,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内容和经费概算。
(三)放管结合,激发活力。优化创新环境和管理流程,明确项目单位和科研人员主体责任,强化责任和诚信意识。在不突破项目经费概算前提下,赋予项目单位经费管理使用更大自主权,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
(四)军民融合,多元投入。充分利用国民经济现有科技基础和资源,鼓励军民各类创新主体开展专业化合作,促进科技协同创新。发挥财政投入杠杆作用,引导和支持各类社会资本投入国防科技工业科研活动。
第六条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根据科研任务内容、成果形式以及经费使用特点等,按研制类项目、技术类项目、研究类项目,分类实行经费管理。
研制类项目主要是指通过开展相关技术集成性研究,研制形成可直接交付使用的装备产品和样品、样机、试验件以及硬件产品及其配套专用软件的项目,其成果形式主要为装备系统、分系统、单机、部组件、元器件、新材料、测试仪器、专用设备等。
技术类项目主要是指必须经过试验验证、物理仿真试验、原理样机验证等,完成研制方案设计、关键技术攻关和应用研究等的项目,其成果形式主要为技术文件、方法模型、数据库、试验测试报告等。
研究类项目主要是指开展发展战略研究、情报研究、立项论证、基础研究、技术方案设计、数字化设计(仿真试验)、软件研发及测试、参数(模型)计算、标准制定等的研究项目,其成果形式主要为研究报告、试验报告、技术报告、论文、标准、规范规程、独立软件等。
第七条 承担科研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军队有关单位等项目承担单位,分为主研单位和参研单位。主研单位负责整个项目的科研方案制定及实施,在项目研究中承担主要研制工作;参研单位在项目研究中承担单机或分系统等部分研究工作。
第二章 项目概算内容与测算标准
第八条 科研项目概算包括项目预计成本、不可预见费和项目预计收益。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预计成本是指在研究开发过程中预计必须发生的成本费用,包括材料费、专用费、外协费、燃料动力费、事务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管理费、工资及劳务费。
第十条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必须使用的各种外购原材料、辅助材料、成品(含嵌入式软件)、半成品、存储器、元器件、陪试品和专用低值易耗品等所需费用,包括购买价款和运输、保险、装卸、筛选、整理、质保、废品损失等费用,以及相关税费。
计算材料费时,可适当考虑受订货起点限制所增加并且应在该项目科研经费中分担的费用。
第十一条 专用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必须发生的专用工具软件费、技术引进费、专用工艺装备费、随产品交付的专用测试仪器设备购置费、知识产权使用费以及经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认可的保险费等。
专用工具软件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确需购买(含软件升级)或租用,作为工具使用的计算机程序、规程、规则,以及与之有关的文件所需的费用。
技术引进费是指从国外获得用于产品设计资料和相应的样品样机,以及工艺流程、材料配方、检验方法等方面的技术资料或技术服务所需的费用。
专用工艺装备费是指为项目研制进行工艺组织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艺规程制定费、专用工艺研究费、工艺装备购置费。设计定型前的专用工艺装备费可直接列入科研项目成本,试生产阶段的专用工艺装备费在科研成本和生产成本中各分摊50%。
随产品交付的专用测试仪器设备购置费是指产品交付时确需附带的专用测试仪器设备费用,包括购置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
知识产权使用费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向知识产权权利人支付的费用,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保险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通过投保方式分散国防科技工业科研活动风险而支付的费用。民用航天科研项目专用费中可计列航天发射阶段保险费;民用飞机及发动机科研项目专用费中可计列示范运营阶段保险费。
第十二条 外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由于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限制,必须由外单位进行研制、研究、设计、加工、检测、软件评测、试验等所需的费用。
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研究机构、车间、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单位之间协作的科研任务所发生的费用,不得作为外协费计列,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科研任务所消耗费用的性质,分别计入科研项目相应成本费用。
不承担科研任务的总(主)承包单位安排给所属法人单位(含控股公司)的科研任务所需经费不得作为外协费计列,有关费用由各科研任务承担单位根据所消耗费用的性质分别计算,汇总计入科研项目相应成本费用。
第十三条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消耗且可以单独计算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燃料动力费根据批准的科研任务明确的产品和部件数量、试验次数,以及消耗标准和价格计列,不包括单位日常运行所发生的间接同类费用。
第十四条 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必须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专家咨询费。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评审以及项目协调等活动发生的会议场所租赁费、租车费、资料费、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而发生的国内外差旅费,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费等。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一次性支付给外单位专家的评审咨询费用。
事务费按项目类别分类计列:
研制类项目和技术类项目,其事务费以材料费、专用费、50%外协费三项之和为基数,按不超过表一所列比例超额累退计算。
研究类项目,其事务费以材料费、专用费、50%外协费、工资及劳务费四项之和为基数,按不超过表二所列比例超额累退计算。
表一:
序号 |
材料费、专用费、50%外协费之和(万元) |
事务费 |
研制类项目 |
技术类项目 |
1 |
50以下(含) |
13% |
18% |
2 |
50-200(含) |
12% |
17% |
3 |
200-500(含) |
11% |
16% |
4 |
500-1000(含) |
7% |
13% |
5 |
1000-2000(含) |
6.5% |
12.5% |
6 |
2000-5000(含) |
4.5% |
8.5% |
7 |
5000-10000(含) |
4% |
8% |
8 |
10000以上 |
2% |
4% |
表二:
序号 |
材料费、专用费、50%外协费、工资及劳务费之和(万元) |
研究类项目事务费 |
1 |
200(含)以下 |
35% |
2 |
200-1000(含) |
30% |
3 |
1000-2000(含) |
28% |
4 |
2000-5000(含) |
24% |
5 |
5000-10000(含) |
20% |
6 |
10000以上 |
15% |
外场试验和野外作业工作量大的项目,外场试验和野外作业人员所需差旅费,以及被试品、陪试品及专用工具、设备等所需的运输费和装卸费,可在按表一或表二计算的基础上增加计列。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折旧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用于科研活动的固定资产应计列的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按照项目承担单位所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计列;采取加速折旧的,应调整为按正常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后计列。
凡使用某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项下的科研经费和国家专项基建技改投资购置建设的设备仪器和房屋建筑物,在该项目研制期内不得包括其固定资产折旧费。
第十六条 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发生的管理性支出,以及分摊转入的研制费用(或制造费用)及管理费用等。
研制类项目的管理费按不超过材料费、专用费、50%外协费、燃料动力费、事务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六项之和的12%计列。
技术类项目的管理费按不超过材料费、专用费、50%外协费、燃料动力费、事务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六项之和的15%计列。
研究类项目的管理费按不超过材料费、专用费、50%外协费、燃料动力费、事务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工资及劳务费七项之和的20%计列。
第十七条 工资及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本单位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性支出以及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其他人员的劳务费用。
(一)工资及劳务费按项目类别分类计列。
1.研制类项目和技术类项目按不超过以下方法测算结果计列:
其中:
S:应计入本项目成本的工资及劳务费;
C:本项目除工资及劳务费外的其他各项成本之和;
S1、S2、S3、:项目承担单位前三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或绩效工资总量);
D1、D2、D3:项目承担单位前三年事业费拨款;
R1、R2、R3:项目承担单位前三年营业总收入;
α≥95%及其他不适用该公式计算的情况,按研究类项目测算方法计列。
2.研究类项目:
S:应计入本项目成本的工资及劳务费;
S’:项目承担单位上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或绩效工资总量);
D:项目承担单位上年事业费拨款;
Pi:第i年直接从事该项目研制人数,不含享受年薪制的人员。
P’:上年全年平均在岗职工人数;
n:研制周期(年)。
项目研制周期3年(含)以上的研究类项目,计算工资及劳务费时可适当考虑工资水平增长因素。
(二)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单位参照上述办法计列绩效支出及劳务费。
(三)军队单位直接从事科研工作人员的绩效津贴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必须发生的劳务费用按参与研究的标准人数、实际工资水平及国家有关标准确定。
(四)全时全职承担军工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的团队负责人(领衔科学家/首席科学家、技术总师、型号总师、总指挥、总负责人等)以及引进的高端人才年薪所需经费在项目预计成本中单独计列。同时承担多个项目的团队负责人以及引进的高端人才,所需经费按工时分摊计入项目预计成本。年薪在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相应增加当年绩效工资总量。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含军队单位)计算研究类项目事务费和管理费时,作为计算基数的工资及劳务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S":工资及劳务费;
S’:项目承担单位上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或绩效工资总量);
Pi:第i年直接从事该项目研制人数,不含享受年薪制的人员;
P’:上年年平均在岗职工人数;
n:研制周期(年)。
第十九条 不可预见费是指为应对研究开发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可预见因素而预留的费用。研制周期超过24个月且项目预计成本超过500万元的研制类和技术类项目方可计列。不可预见费根据科研项目预计成本,按不超过表三所列比例超额累退计算。
表三:
序号 |
预计成本(万元) |
计算比例 |
1 |
500—1000(含) |
3% |
2 |
1000-3000(含) |
2% |
3 |
3000—10000(含) |
1% |
4 |
10000以上 |
0.8% |
第二十条 项目预计收益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完成科研项目预计获得的利润。预计收益按项目预计成本扣除材料费中的外购成品费,专用费及外协费后的5%计列。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与其控股、参股公司之间的科研外协合同,以及其他按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关联交易的科研外协合同价款按本章规定测算。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在批复的研究(制)任务书中,应明确项目概算的构成,包括上述各项预计成本、不可预见费、项目预计收益。有参研单位的,应明确参研单位的研究任务和相应的项目概算。
第二十三条 确需调整概算的科研项目,按本章重新测算其项目概算。
第三章 预算与拨款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要以项目库为载体实行分层设立、分级管理。财政部、科研项目管理部门按照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在管辖范围内分别设立项目库,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实行全周期滚动管理。财政部项目库与科研项目管理部门项目库建立信息交流机制。
编报年度预算前,科研项目管理部门要完成科研项目的储备工作。列入预算安排的项目必须从项目库中选取。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年度预算按预算管理的统一要求编报、批复。
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到位率不得低于中央财政资金到位率。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执行。确需调整的,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科研项目的经费来源中,由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其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应当实施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根据不同类别科研项目的特点,科研经费可采取后补助等投入方式,具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财务管理与成本核算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按项目核算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虚列费用和支出,不得随意变更费用分摊或计提方法。
第三十条 科研项目的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应以批复的科研项目研究开发内容为依据。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设置“材料费”“专用费”“外协费”“燃料动力费”“事务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管理费”和“工资及劳务费”等八个明细科目,按项目进行成本核算。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经费测算、预算编制、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项目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所需费用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工资及劳务费、管理费等科目核算。
第三十三条 各明细科目的核算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相关内容及以下规定执行:
(一)严格控制事务费开支。单位内部有条件组织召开会议的,不得租用外部会议场所,会议费开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支付标准按照国家、军队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支付给本单位在职职工和聘用劳务人员。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外协费管理,并制定相关制度。
(三)劳务费由项目承担单位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按照参与项目研究人员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据实核算。
(四)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在各明细科目间调剂使用成本费用,但调整后的事务费不得超过预计成本。
(五)管理费的开支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研制费用(或制造费用)及管理费用分摊转入“管理费”明细科目时,离退休人员财政补助经费的单位,应扣除离退休人员财政补助经费后再分摊转入。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公务卡结算和现金管理制度规定,原则上采取非现金方式结算。
第三十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不得与中央财政和军队安排的其他科研经费相互作为自筹资金来源。
第三十六条 科研项目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 收益管理与结余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研制周期超过两年(含)的科研项目,完成年度科研任务的,可按不超过当年预算的3%预提项目收益,仍有剩余的,应继续用于下阶段科研工作。未完成年度任务的,不得预提项目收益。
第三十八条 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一次通过验收,项目概算扣除项目成本后的结余资金全部作为项目收益,由项目单位统筹用于研发活动支出。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该项目中央财政拨款比例收回,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决 算
第三十九条 科研经费实行年度决算和项目决算,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科研经费年度决算纳入部门决算管理。
第四十一条 项目决算是办理项目验收的前提和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准确、完整编制项目决算。
第四十二条 项目决算批复实行分级负责制。对采取后补助方式和总投资5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负责;总投资500万元以上1亿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科研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由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商财政部办理决算批复。
项目决算采取先审核、后批复的方式进行管理,可以委托有专业能力的评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项目决算批复主要内容为:批复经费、实际到位资金、实际完成投资、经费支出情况、形成的资产、结余资金及其处理意见、经费使用效果效益情况。
第四十三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办结财务结算手续。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四十四条 科研项目申报、论证、审批等文本中,应研究设定科学、合理、具体的项目绩效目标和适用于考核的结果指标,以及项目关键节点阶段性目标。
第四十五条 科研项目研制过程中应开展绩效自评,加强绩效运行情况监控,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四十六条 科研项目任务完成后,应结合项目决算审计和项目验收情况统筹组织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全面反映经费使用效果和效益。
第四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强化预算和绩效责任约束,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科研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应及时调整或取消后续经费安排。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项目审批和经费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科研项目管理部门按“随机抽查”力式对项目主管单位开展的项目决算批复、绩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重点项目,对项目经费管理相关工作进行抽查。
第四十九条 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和财经法规。对于存在截留、挪用项目资金,伪造合同或利用关联交易获取不当利益,擅自扩大成本开支范围等行为,除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以外,可视情况采取停止项目审批、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措施。
第五十条 财政部、科研项目管理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工作中,存在未按有关规定执行,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防科工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防科工委《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8〕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