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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领用与核销的有关规定

发布日期:2021-12-07 浏览量:

   一、校内收款业务比较频繁的单位可以在财处领取校内结算票据,领取票据的种类、数量由财务处核定。

二、申请校内结算票据自主开具的单位向财务处提出自主开票申请,经财务

处领导审批后到会计科(友谊校区东馆409室)办理登记领取手续。

三、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可以从财务处领用校内结算票据,并在本单位核算相应的收入。

四、票据实行“年度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的管理制度。

五、领用票据单位应设专人管理票据,制定票据管理制度。

六、使用单位领用票据时,应将票据的种类、数量、起止号码登记入册,如

发现缺份、少联、错号等,应立即退回

七、收取款项要有依据,对收费项目不明、收费标准不符、收费内容不实的,

应拒绝开票。

八、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作废另行填写。

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九、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票据;不得串用票据;不得拆本使用票据;不得自行变更或者扩大票据使用范围。

十、票据用完后,应及时办理票据缴销手续。年终无论所领票据是否用完,都必须办理缴销手续,并于次年办理续领手续。同一本票据不得跨年度使用。

十一、票据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要办理移交手续,交接双方要对票据进行盘点清库,填制移交清册,由主管领导监督办理交接手续。

 

业务科室:会计科

联系人及电话: 吴琼  88492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