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教职工:
2018年12月22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办法》中规定,个税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房贷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2019年1月1日起,以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综合所得)减去基本减除费用(每月5000元,一年6万元)、专项扣除(“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等六项)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018年12月3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远程办税端正式上线,纳税人可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APP或各省电子税务局网站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现将申报的注意事项、主要内容和办理流程提示如下:
一、重要提示
1.个人申报方式?
主要有以下4种方法:
(1)下载手机APP“个人所得税”填写(主推方式,申报流程见附件1)
(2)登录陕西省电子税务局网站填写(主推方式,申报流程见附件2)
(3)填写电子模板(见附件3)
(4)填写纸质信息表(见附件4)
为保证教职工个人隐私、提高个人申报和财务工作效率,建议教职工采用远程办税端(即手机APP或WEB网页)进行申报,安全、高效、便捷。
远程办税端已于2018年12月31日起开放申报,教职工可于即日起自行操作完成信息填报。2019年1月20之前通过手机APP或WEB网页申报的,将在2月份工资中进行专项附加扣除的税前抵扣(同时抵扣一、二两月累加金额);通过其他方式(电子模板和纸质信息表)申报的,财务受理时间为2019年3月以后。
2.个人申报完成后从什么时间开始抵扣?
由于采集全校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工作量较大,且远程办税端还需与税务系统、扣缴端软件联动调整,为不影响1月份按时发放工资,我校1月份工资发放时暂不抵扣专项附加扣除,从2月起开始抵扣已提交申报的教职工附加扣除。
3.2月以后抵扣会导致税额发生变化吗?
新税法实施后,个人综合所得按年度合并计税,晚抵扣不会影响纳税人的整体税负。因延迟导致未抵扣的部分,会统一进行补扣。
二、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1.子女教育
扣除范围 |
学前教育支出 |
学历教育支出 |
年满3周岁至小学入学前 (不论是否在幼儿园学习) |
小、初、高、中职、技工、专、本、硕、博 |
扣除方式 |
定额扣除 |
扣除标准 |
1000元/月/每个子女 |
扣除主体 |
父母一方全额扣除或父母分别扣除500元 |
注意事项:
子女在境内和境外接受学历(学位)教育,接受公办、民办教育均可享受;
子女接受学历教育需为全日制学历教育;
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接收境外教育的,需留存境外学习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资料备查。
扣除范围 |
学历继续教育支出 |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 |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 |
境内学历(学位)教育期间 |
取得证书年度 |
扣除方式 |
定额扣除 |
扣除标准 |
400元/月 |
3600元/年 |
扣除主体 |
本人扣除或者个人接受本科(含)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 |
本人扣除 |
2.继续教育
注意事项:
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48个月;
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批准)日期的所属年度,即为可以扣除的年度;
职业资格具体范围,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准(详情见附件5、附件6)。
3.住房贷款利息
扣除范围 |
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 (且不超过240个月) |
扣除方式 |
定额扣除 |
扣除标准 |
1000元/月 |
扣除主体 |
§ 纳税人未婚:本人扣除; |
§ 纳税人已婚:夫妻双方可选一方扣除; |
§ 纳税人已婚且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选择一套房由购买方扣除或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
注意事项:
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所购买住房需为中国境内住房;
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4.住房租金
扣除范围 |
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的纳税人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及经国务院确定的城市 |
其他城市(市辖区户籍人口>100万) |
其他城市(市辖区户籍人口≤100万) |
扣除方式 |
定额扣除 |
扣除标准 |
1500元/月 |
1100元/月 |
800元/月 |
扣除主体 |
§ 纳税人未婚:本人扣除; |
§ 纳税人已婚且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相同:承租人扣除; |
§ 纳税人已婚且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分别扣除。 |
注意事项:
不得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同时享受;
纳税人需留存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备查。
5.赡养老人
扣除范围 |
有赡养义务的子女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60岁(含)的父母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支出 |
独生子女 |
非独生子女 |
扣除方式 |
定额扣除 |
|
扣除标准 |
2000元/月 |
每人不超过1000元/月 |
扣除主体 |
本人扣除 |
§ 平均分摊; |
§ 约定分摊:赡养人自行约定分摊比例 |
§ 指定分摊: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比例。 |
注意事项:(非独生子女)
指定分摊及约定分摊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6.大病医疗
扣除范围 |
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 |
扣除方式 |
限额内据实扣除 |
扣除标准 |
每年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
扣除主体 |
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 |
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
注意事项:
纳税人在次年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医药费支出不能跨年度累计。
三、其他注意事项
1.住房租金和住房贷款利息只能二选一填列。
2.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列应坚持“谁享受谁申报”的原则。如子女教育,确定由一方100%全额扣除的,享受扣除方按以上步骤申报,不享受扣除方则无须申报,否则视为重复申报(因为申报即可享受扣除)。
3.若完成填报后发现错误,可在查询页面进行修改或删除。
4.若年度内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更,请及时更新,并告知扣缴义务人或税务局。
四、财务处联系人
预算科 王苗 88495277;工资奖助科 袁倩 88493156;各学院财务联系人。
根据工作安排,财务处将分批次组织培训宣讲,指导教职工申报事宜。各学院可直接向学院财务联系人联系预约具体宣讲时间。
特此通知,望相互转告。
财务处
2019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