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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粘贴及丢失处理

发布日期:2023-05-22 浏览量:


原始票据包括税务票据、财政票据、校内部结算票据、其他合法票据(公交票、火车票、国外票据等)等。

一、原始票据

(一)开票信息及开具要求

税务发票、财政票据的购买方单位名称:西北工业大学,纳税人识别号12100000435231705W。

开票日期、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内容、单价、数量、金额等信息须准确完整,内容清晰,大小写金额一致。

(二)票据印章

发票右下角有“销售方: (章)”字样的发票,须由销售方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明细清单

增值税发票需取得税控系统打印的清单;综合商店或超市票据须取得机打购物小票;购买其他商品和服务需取得销售系统开具的费用清单,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四)国外票据

境外消费取得的原始票据应包含业务内容、时间、数量、单价等基本要素,报销时应将主要内容翻译成中文。

二、票据粘贴

报销票据按票面业务内容分类,平铺粘贴在A4纸上,避免重复、遮盖,不得用订书针装订,不得鱼鳞式粘贴。

A4纸大小的票据明细、合同、情况说明等文件资料无需粘贴。

三、票据丢失

(一)发生原始票据遗失情况,经办人需向开票单位取得遗失票据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经财务处审核后报销。

(二)丢失出差相关无法取得存根联的火车票、船票、汽车票等公共交通票据的,出差人书面说明原因,经费负责人审批后,凭行程单(订单)和支付记录按不高于标准票价50%报销;

四、特别提示

(一)不予报销的票据:滞纳金、罚款、预存卡、储值卡、烟、酒、按摩、洗浴、娱乐等相关经济事项的票据不予报销;

(二)隔一个会计年度以上的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

(三)公务卡消费信息应在填写网报单前编制;

(四)电子发票信息应在填写网报单时应录入发票号码、代码,不得重复报销;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报销时需附抵扣联;

(六)连号票据,填写一张网报单,分开报销需写明原因;

(七)验证发票真伪,单张或连号发票金额累计≥1000元,由查验发票真伪。